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91民初2819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送达地址确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送达地址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南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3644900元及违约金(以36449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中南某某公司向原告某某集团公司支付质保金13157800元及违约金(以131578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山东潍坊中南熙悦项目1.1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涉案项目已经交付。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有工程款3644900元未支付,且在质保期到期后,仍未退还质保金13157800元。同时,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21.2.1条的约定,因被告中南某某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等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中南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644900元的违约金起算点错误。双方签订的《山东潍坊中南熙悦项目1.1期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29.1.1.1(7)及29.1.1.2(6)均约定双方办理完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的工程款,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双方在2022年4月6日最终结算完成,故百分之95%结算款的支付时间应为2022年7月6日。二、原告诉请的质保金的30%并未到期,无需支付,剩余的70%存在小业主及第三方代工维修费用105966.2元需扣除,且原告对于质保期内质量问题拒绝维修,质保金也不应返还,且原告要求自2021年12月10日起算违约金错误。1.根据合同第三部分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条约定,在扣除了乙方应当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两年质保期满后21天内无息支付,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70%,保修期满后21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30%,但保修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的任何保修责任。涉案工程五年保修期,尚未届满,质保金的30%不应支付。且原告对于质保期内质量问题拒绝维修,保险质保金也不予返还。2.首先,原告拒绝维修,被告无需支付质保金,更无需支付违约金。其次,原告要求自2021年10月10日起算违约金也没有依据。5号、6号、11号、12号、17号、18号、22号、23号、25号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30号、31号楼及地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即使原告认为70%质保金应返还,根据上述附件一的相关约定。5号、6号、11号、12号、17号、18号、22号、23号、25号楼对应的质保金返还时间应为2022年1月4日,30号、31号楼及地库对应的质保金返还时间应为2022年12月17日,故原告所谓的违约金起算点也并非是原告所述的2021年12月10日。三、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并非必要费用,原告完全可以自身财产提供担保,双方也未约定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6日,发包方(甲方)中南某某公司与承包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某集团公司)签订《山东潍坊中南熙悦项目1.1期施工总承包合同》,将山东潍坊中南熙悦项目1.1期总包工程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工期为480天。工期管理8.2.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工期要求,则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且工程质量未受影响,则阶段工期违约金在扣除因影响甲方销售造成的损失后,在竣工时可由甲方酌定返还。8.4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由乙方提交的,并经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申请,甲方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8.4.1不可抗力。8.4.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造价一次增加超过分部分项工程总价的5%。8.4.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8.4.4非乙方原因,甲方或当地政府通知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停工。8.4.5甲方要求乙方对任何已隐蔽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材料设备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并导致乙方停工,查验结果合格的。8.5非上述8.4条原因,工程不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或按合同工期竣工备案并移交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21.2违约21.2.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必须履行合同。21.2.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除。21.2.2.7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到甲方办公室、售楼处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万元。21.2.4如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在当期工程款或保修金项中扣除相应违约金。21.2.5因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工程款,乙方保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申请违约金权利。合同价款均约定:双方办理完毕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的工程款,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地下车库付款约定双方办理完结算后90天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的工程款;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地下室的防渗漏为5年。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一次维修成功率:>95%。三、质量保修责任1.严格执行交房后5年内返工、整改、维修制度。凡是交房后出现的影响外观、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返工;凡是交房后出现的质量通病,必须进行整改;凡是交房后的景观工程、管道、管网工程等必须做好培管和维修工作。凡是交房后仍存在有假冒伪劣材料的,必须做到包换;凡是交房后仍存在因采购原因导致的材料质量问题的,必须包修。以上返工、整改、维修、包换、保修所产生的费用,如在保修期内的必须由乙方、材料供应商全额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保修期外的工程,若在质保期内没有维修好或系原施工质量问题或系原材料质量问题的由乙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2.在保修期起算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乙方应安排维修负责人和充足的维修人员常驻现场,做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及时处理以上各项工作,在此时间段内,乙方安排在现场维修施工人员必须每天到甲方的项目维修中心签到、打卡登记两次(8:30、18:00),每人次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承担违约金100元,此考勤记录作为乙方履行维修职责的证据之一;乙方接到甲方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或工程质量缺陷、未完工程通知(包括:口头、电话、书面通知),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的论证,认真组织施工并最终对维修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根据工程实体质量,在工程交付前一个月准备充足的部品、材料、配件,纳入周转库房,避免因材料不能及时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在材料不及时的情况下,委派他人采购、维修、安装,所有费用加15%违约金从保修款中扣除。3.甲方接到用户(业主)报修通知,到现场勘察确认属于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后,通知乙方维修,在乙方人员到达之前,甲方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本协议所属工程项目,若维修量少、出现质量问题不会对业主的正常造成影响、乙方无需长期派人常驻现场的,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不固定考勤的书面申请,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一律按照以上第2条中乙方维修人员考勤管理规定执行。5.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维修。乙方如有推诿、拖延、不准时、不履行对业主和甲方的约定或承诺,或有使用不合格的维修材料,有偷工减料等行为的,甲方或物业公司自行维修或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费用×120%后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甲方可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或监理公司证明直接扣除上述费用,而无须乙方认可或确认。6.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返修由乙方承担。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15分钟内派人到现场核实并拍照存档,认定故障点所属维修方。2小时内填写报修单送达乙方签字确认,并按照各类维修项目规定的处理时效进行维修处理,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处理的,由物业公司再次将报修单送达乙方和甲方工程部签字确认,若乙方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由物业公司自行维修。根据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和维修类别。维修项目分为A类、B类、C类,具体各类维修项目处理时效如下:(1)A类(包括水管爆裂、电梯故障、下水管堵塞、窗台渗水、玻璃破损、面砖脱落、地角线脱落、管道渗漏、电梯基坑积水等)小型维修或紧急维修项目的,乙方在12小时内来人核实并立即处理。(2)B类(包括园区内照明、线路缺相或故障、门禁系统故障、阴井盖破损、石材铺装路空鼓、起拱、墙面空鼓、天花发霉、水景故障等)普通维修项目的修复时间,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3)C类(包括墙体渗水、绿化植物枯死、坡道破损、地坪漆脱落、石材破损脱落、地下室墙面返潮、渗水、裂缝、铝合金窗变形、管道井门锁故障、进户门变形等)等中型维修项目的修复时间,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7.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9.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严格执行保修期内保修制度,保修期执行国家规定。属于保修期限内未修好的,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如甲方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数额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10.如果同一部位质量缺陷经乙方两次修理后再次发生,甲方采用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12小时内赶到现场核实。且无论双方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在某某物业公司对维修部位拍照存档后,由物业公司代替工程乙方实施修理,其发生的人工费以500元/工计取,材料费按照市场价格的130%倍计取,并收取20%的配合费。甲方可凭照片或物业公司证明或监理公司证明直接扣除上述费用,而无须乙方认可或确认。11.如乙方无法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成或维修过程中乙方维修质量无法达到甲方及小业主的要求或其他推诿、拖延、不准时、不配合、维修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无效等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它单位施工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由此发生的费用的120%从乙方质保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中扣除,但不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12、建筑保修期内,屋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外墙(含门窗框周围)等地方出现渗漏水,乙方接获甲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每栋超过三处后每处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元;楼地面结构板开裂支付违约金30000元/处、每栋超过3处后面层开裂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处:墙面结构板开裂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处,墙面非结构板开裂支付违约金2000元/处:墙面开裂(按国家标准)如引起投诉者,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10000元。空鼓超过国家验收规范的每栋超过3处后,1000元/处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并且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楼层标高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无条件整修至合格,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损失额度的200%。13.由于施工质量原因导致购房人投诉至政府机关或上访或媒体曝光的,每发生一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14.在维修过程时,与购房人发生纠纷的,每发生一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四、保修费用返还在扣除了乙方应当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二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70%;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30%。但保修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的任何保修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潍坊中南熙悦1.1期项目进行施工,还同时施工了1.3期,案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其中,5#、6#、11#、12#、17#、18#、22#、23#、25#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30#、31#楼及地下车库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复审核定总结算值为263156380.2元,被告于2022年4月2日签字确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46353623.03元。
2023年10月23日,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集团公司。
2024年5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将与寿光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城分公司、潍坊市中南锦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房抵款合同纠纷所涉及全部诉讼及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方案、财产保全方案等,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最终实施;针对本案各方提起的反诉、另行起诉等活动进行代理)、代为实施甲方认可的一项或多项处置方案,代为和解调解、协商谈判、代理诉讼、执行等(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反诉、另行起诉、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相关的应诉及主动起诉、执行、检察机关抗诉等穷尽一切司法程序)的全部费用;在执行本业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费用。服务费双方约定按半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基础代理费80000元,作为乙方参加涉及本案件所有诉讼活动的全部费用,风险代理费按照执行回款金额基数的0.769%计算。某某集团公司支付代理费80000元。原告因本案保全支付保全担保费8402元。
被告中南某某公司提交小业主维修赔付扣款明细表1份、协议书、支付记录、扣款通知单、维修通知函、扣款通知函及邮递记录等财务凭证一宗,证明因原告施工质量问题,发生小业主维修赔偿费用,需扣除原告工程款91000元;提交潍坊熙悦启用第三方维修明细表、第三方维修凭证一宗,证明原告对于施工质量问题拒绝维修,被告委托第三方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按照合同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第五款、第11款约定,需扣除原告实际维修费用的120%即14966.20元;提交维修通知函、邮寄记录各2份,证明潍坊熙悦22-1-2101主卧飘窗顶和主卫排水管根部渗漏、22号楼储藏室墙面渗漏、**号楼**单元管根渗漏、23号楼地库墙面渗漏,需原告维修,但原告拒绝维修,质保金不应支付。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仅通过第三方与被告的协议,无法证明维修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实际应产生金额,相关的审批流程(付款申请审批单等)为被告自己制作,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原告针对维修事项已经向被告反馈,同时在原告向被告申请质保金解保时要求原告认可已经产生的扣款才予以签字解保,故即使存在扣款,被告已在结算时扣除;对于潍坊熙悦启用第三方维修明细表及维修凭证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内容不足以证明与原告有关,也不能证明系因原告导致的质量问题并需要由原告维修,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针对维修事项需先行通知原告,在原告拒不维修的前提下,才应聘用第三方,实际过程中,针对产生的维修项目,原告已经进行了维修,被告本次提交的证据从未通知过原告,维修的工程量与维修费均未征得过原告的任何意见,故原告不予认可。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两年,涉案项目于2019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故质保期应到2021年12月9日,之后发生的维修事项已经超过质保期,原告不应再承担维修责任。对潍坊熙悦22-1-2101主卧飘窗顶和主卫排水管根渗漏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并未收到相关文件且扣款明细表、扣款通知函均为被告自己制作,原告并未进行确认,不能证明系因原告产生,也不能证明实际金额,且维修事项已经超过质保期。本院经审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质证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约定,严格执行交房后5年内返工、整改、维修制度。凡是交房后出现的影响外观、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返工;凡是交房后出现的质量通病,必须进行整改;凡是交房后的景观工程、管道、管网工程等必须做好培管和维修工作。凡是交房后仍存在有假冒伪劣材料的,必须做到包换;凡是交房后仍存在因采购原因导致的材料质量问题的,必须包修。以上返工、整改、维修、包换、保修所产生的费用,如在保修期内的必须由乙方、材料供应商全额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违约责任或法律责任;保修期外的工程,若在质保期内没有维修好或系原施工质量问题或系原材料质量问题的由乙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而被告提交的协议书、付款凭证、邮寄记录均系原件,部分维修扣款函由原告工作人员签字,部分邮寄被原告拒收,综合审查协议书付款内容及付款原因,虽然中南熙悦项目1.1期支付款项时部分超出保修时间,但质量问题存在明显属于施工时即存在问题,被告在维修时均向原告发送函件,原告拒收且对此未作出合理说明,1.3期项目启用第三方维修前亦通知原告,原告拒收,上述维修大部分为漏水维修,亦有质量问题漏水照片及维修实际花费予以证明,数额亦合理,在原告未能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上述质量问题属于原告保修范围,对被告主张的赔偿业主自行维修费用84600元及第三方代维修费用12471.83元均予以确认。对于22-1-2101主卧飘窗顶和主卫排水管道根渗漏问题。22号楼储藏室墙面渗漏、**号楼**单元管根渗漏、23号楼地库墙面渗漏,被告于2024年向原告发送维修通知函。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合同约定原、被告办理完毕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的工程款,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6日完成最终结算,被告按约应于2022年7月6日前支付至结算款的95%即249998561.19元(263156380.2元*95%),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46353623.03元,尚欠3644938.16元,已经构成付款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44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本院依据合同约定确认自2022年7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即3.7%标准计算。关于质保金,原、被告约定保修费用返还为在扣除了乙方应当承担的保修费用后,二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70%;五年保修期满后21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总额的30%,根据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案涉工程二年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中南某某公司应在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予以返还70%,故本院确认被告中南某某公司应返还的质保金为9113428.19元[(263156380.2元-246353623.03元-3644900元)*70%-84600元-12471.83元],对于中南某某公司主张的维修违约金,因维修费用未超出质保金数额,中南某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具体损失,本院不再扣减。同时,对于原告的质保金利息诉求,综合本案存在质保问题和质保金返还约定,尤其是被告拒收维修通知函等履行行为,本院对原告质保金的利息诉求自立案之日起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系其为自己诉讼便利支出,并非必然性支出,尤其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2-1-2101房屋等后续质量问题,被告尚未支出费用,且发生在两年质保期以后,后续还有留存质保金,原告应与被告积极进行现场确认,双方可确定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后按照房屋保修书的约定处理,被告依此抗辩不予支付全部质保金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64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644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按年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9113428.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113428.19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按年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16元,由原告山东某某集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266元。由被告潍坊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35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