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2926民初149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工友。 被告: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3996354100)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