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2926民初1489号
原告:***,男,回族。
被告: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63996354100)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那勒寺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