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鼎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1335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东乡县唐汪镇马巷村三社16-1号,身份证号:622926196811072014。

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东乡县那勒寺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马文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占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