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6民初1335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68年11月7日,住东乡县唐汪镇马巷村三社16-1号,身份证号:622926196811072014。
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住址:东乡县那勒寺派出所隔壁。
法定代表人马文祥,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占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