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瀚鼎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某某鼎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2926民初564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4月25日。

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明,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鼎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损毁的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份,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在原告所在地进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具体工程项目由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从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处承包后实施。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在改造村级自来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将原来的主管道白色水管升级更换为耐压标准更高的黑色水管,管道升级改造后的黑色主管道自来水压力相比之前的白色主管道大幅提高。因原告一家长期锁门在外务工,家中无人,被告没有通知原告黑色主水管与入户的白色水管相接后两种水管耐压值不匹配以及管道升级改造后水压将会大幅度提升,白色水管无法承受水压可能产生水管破裂的隐患,被告知晓存在这种隐患的情况下,并无视隐患,私自直接将主管道(高标准)黑色水管与原告家原来的(低标准)白色水管相接,在施工程序和技术上存在严重的违规。原告家入户的水管在自来水管道升级改造时并未更换为高标准的黑色水管,为主管道升级改造之前埋入的符合原告水压标准的白色水管,此水管在自来水管道升级改造之前已使用长达10年之久,使用一直正常,从未出现异常,但白色水管的耐压、坚固标准完全达不到黑色主水管的标准(黑色水管)在连接处破损,自来水大量泄漏,因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于水管破裂三天后才修复,原告家的部分房屋及大门出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现象;2019年10月25日,因改造后的主管道自来水压力过大导致原告家入户的现有白色水管无法承受水压而破裂,在原告家无人的情况下造成原告四间砖混结构、四间砖木结构的房屋被自来水冲毁致塌陷毁坏,现成危房无法供一家人正常居住使用,毁坏程度见原告提供的照片。为此,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赔偿,但二被告均以责任在原告方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页)、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照片4张、证明一份。

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辩称:被告就东乡县河滩镇团结村、汪胡村管网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与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的发包过程完全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也具有建筑工程承包相应资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4.1.2第三项、9.2.7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承包方的***鼎建筑有限公司应对施工区域内的地面建筑物(设施)、交通设施、地下各类管线的损毁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损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管道回填不及时、不密实引起的一切损失(路面塌陷、房屋裂缝、地下各类管线损毁)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损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作为发包方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无义务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作为东乡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清零行动”河滩镇团结、汪胡村管网改造提升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规定进行施工,依据东乡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清零行动”项目及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只负责主管道建设,对于入户管道提升改造在被告提供入户管子后农户自行完成更换和改造,被告在施工前河滩镇人民政府召开的村民知情大会上已告知全体村民。2019年7月被告工程施工至原告家门口时原告一家长期不在家,当时被告施工人员通知村委会、乡政府通知原告进行水管更换,但原告将自己家门钥匙及家中事物委托邻居代为处理,原告委托的邻居告知被告经其向原告电话询问后,在原告回复因长期未住人不需要更换入户管子的情形下,被告才将自来水管子接入原告旧自来水管。2019年10月15日原告反映其入户三通漏水,被告立即安排施工人员前去查看并更换三通,2019年10月28日原告再次反映其家中自来水管子破裂,被告立即安排施工人员查看并在原告要求下将其入户管子截断。2019年12月2日原告再次反映其房屋开裂,院子下沉。被告安排施工人员与村主任一同前往查看,经实际查看看见在原告房屋雨水口下方院内有一被雨水冲刷的大坑,由此认定原告房屋地基因家中长期未住人且无雨水排水口和出水口院内雨水无出水口等原因造成。

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未提交证据。

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东乡县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清零行动”河滩镇团结、汪胡村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合同文件复印件一份(2019年7月)。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调查笔录五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份,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在原告所在地进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具体项目工程由被告***鼎建筑有限公司从被告东乡族自治县水务局处承包后实施。原告全家长期在外,已经7年没有在家居住,期间没有到供水单位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入户自来水白色水管因为已使用长达10年之久,无法承受此次二被告实施的自来水管网改造后的水压而破裂,造成原告四间砖混结构、四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塌陷毁坏的事实,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第二十七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根据本条例的上述规定,一、明确了自来水入户设施的管理责任属用水户的责任;二、原告全家外出,已经7年时间没有在家居住,没有到供水单位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相关手续;三、原告明知村上实施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在施工队对其家门巷道的主管网改造施工过程中未到家管理自己的入户水管。据此,第一,原告自来水入户设施的管理责任是原告自己的,故入户自来水管破裂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原告存在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管理不善导致损害的发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于2020年3月4日由东乡县河滩镇人民政府和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兹有我村居民***,于2019年10月25日入户白色水管爆裂之后,自来水大量泄露导致***家中四间砖混结构,四间砖木结构房屋地基冲毁塌陷,导致成危房,无法居住,2019年10月25日之前该房子完好无损,事实属实。”对该证明经法庭主持举证、质证,二被告的质证意见均认为该证明内容不合法,不属实;本院认定该证明内容缺乏对客观事实现场勘查的事实根据,对损害原因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又未经现场勘查而出具的证明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认定该份证明为无效证据,不予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二被告将损毁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均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明福

审 判 员  韩高占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