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某某与被告旬邑县教育局、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9民初1730号 原告:焦某某,男。 被告:旬邑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旬邑县教育局、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