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9民初1730号
原告:焦某某,男。
被告:旬邑县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旬邑县教育局、陕西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