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603号
申请人:**学,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申请人: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学、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巨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巨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学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6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246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210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巨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学名下的银行存款24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巨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学名下相当于246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对上述案件作出(2020)陕0113民初19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巨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合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60000元及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现判决已生效。**学、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其未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学、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学、陕西盛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陕0113民初19210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及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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