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25669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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