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3135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许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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