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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与范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1民初3144号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某集团某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与被告范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