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07民初4819号
原告:李某,女,1984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84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李某之夫。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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