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988号 本院2022年7月20日对上诉人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菏***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菏泽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票票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鲁17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17民终2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10000元”补正为“100000元”。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