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30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又名杨之逸,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崇锐,云南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耿红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中铁云时代广场银杏楼**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76940H。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 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