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21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中铁云时代广场银杏楼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7694OH。
法定代表人:张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檐,男,199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云南省玉溪市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洱源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757183216H。
法定代表人:张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款476,511.57元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8元,减半收取计4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玉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瑞凯
书 记 员 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