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30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告:***,又名***,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单元1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耿红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中铁云时代广场银杏楼3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76940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