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科普勒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9001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他。 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为204985元,执行费2975元,共计20796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保险等,因该案需长期履行,申请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终结申请。因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9001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