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900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其他。
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山新区科教路41号天筑集团科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为2504037.98元,执行费27440元,共计2531477.98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保险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该案需长期履行,故申请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终结申请。因被执行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9001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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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