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9001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标的额为310922元,执行费4564元,共计315486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保险等,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公积金、社保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11月10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终结申请。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该案需长期履行,且被执行人新疆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9001执17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