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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兵9001民初1950号 原告:雷某,男,××××年××月××日出生,×族,退休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新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年××月××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河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雷某与被告孟某、新疆某有限公司、石河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雷某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彤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