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8民终1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科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3)兵9001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