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8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总场良种场砖厂五眼泉村2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通联新村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宾馆,住所地新疆***市东环路23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科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宾馆、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4)兵90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