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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8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总场良种场砖厂五眼泉村21栋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通联新村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宾馆,住所地新疆***市东环路23小区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科教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市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宾馆、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4)兵90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市东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矫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