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024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浙1024民初45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原执行案号为(2019)浙1024执3445号、(2020)浙1024执恢1122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1024民初453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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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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