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仙居县。
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受理的景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芜仲字第168号裁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杨非凡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韦 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