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光电气有限公司

景光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34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62351195。
法定代表人戴方永。
委托代理人周谊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欣霓,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24民初4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7793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49.66元、执行费1017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豫K×××××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3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方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