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光电气有限公司

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62351195Y。
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罗伯特大厦)。
申请人景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罗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芜仲字第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10月29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名下位于漳河路的厂房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在变卖,将于2019年11月8日开拍。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阳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