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8108时某某与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91民初810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8580307L,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唯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85613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264元;3、判令被告按规定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因未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生活费664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进入被告处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聘任合同及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保底年薪最低为不少于14万元。原告2017年的全部薪资为159400元。合同再次期满后原告想离职,因被告公司需要原告继续留任,但原告留任后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落实其工资待遇,被告人事提供的续签合同是1年期且严重降低原告工资待遇。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兑现其工资待遇。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签订。被告于2018年11月要求原告离职是违法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中科智能另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答辩称:1、无需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4433.33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自2018年7月起上班不正常,一直与被告协商离职事宜,2018年年薪14万元包含工资、职称补贴、奖金、项目管理费等,原告工作未满一年无权获得项目奖金;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原告自2018年12月后未再上班,系自动离职;被告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但被告拒不办理,不予配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入职中科智能。2015年3月30日***与中科智能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从事二级项目经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3150元。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确认的参保证明,显示***的社会保险缴费从2014年3月缴纳至2018年12月。 ***与中科智能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公司发展需要,智能楼宇部***同志任智能楼宇部项目经理一职,从事现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本人承诺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公司,注册周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约定在此期间保底年薪为人民币14万元,年薪具体组成为:1、工资、职称补贴及工程奖金不低于124400元(楼宇部确保奖金分配不低于25000元,含个人应缴公积金部分);2、项目管理费15600元;3、协议约定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提为签订劳动合同3年;…” ***工作至2018年11月30日,此后未再至中科智能处上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中科智能向***发放工资53900元。 ***表示,2018年10月底公司与其谈离职,其是被动离职;2018年12月中旬已在新单位入职,但因相关证书未转移,导致其薪资每月少1万元;2017年全年收入159400元,包含年薪140000元及奖金19400元。 中科智能表示系***自己离职,不愿上班,提供聊天记录,显示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另查明:***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1日裁决中科智能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4433.33元;不予支持***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中科智能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协议、聊天记录、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882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资差额,***认为中科智能应当按照其年薪140000元及奖金19400元为年收入标准,计算2018年的工资差额。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年薪标准,明确包含项目奖金为年薪140000元;其次,中科智能虽在2017年度年薪外额外发放***奖金19400元,但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奖金的发放属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故***主张中科智能在2018年仍额外发放奖金194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仲裁裁决的中科智能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74433.33元(140000/12×11-53900),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认为系中科智能单方违法解除,中科智能认为系***自行离职,双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确认2018年11月30日后***未再上班,中科智能未发放报酬、未通知***上班亦未给予***处分,故本院认定双方系以实际行动合意解除劳动关系,中科智能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本院释明,***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对2018年工资存在争议,故本院参照***2017年的收入情况,经核算,中科智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6416.67元(159400/12×5)。 关于***主张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非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关于***主张的未办理解除手续损失,***已确认自中科智能离职后入职新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损失,且中科智能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已多次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履行相应义务,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74433.33元、经济补偿金6641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 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