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财保240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22日生,住邯郸市。 被申请人:河北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滏东南大街南酒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价值5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