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5928号
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大路)。
法定代表人:***。
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1598元的财产,并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20213110430372023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15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