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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02民初5928号 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大路)。 法定代表人:***。 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1598元的财产,并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码:20213110430372023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715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