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世纪大道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M。
法定代表人:曾令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晶,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142号荣辉·象山湾工业园A栋3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R。
法定代表人:黄定国,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定国,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温屋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2。
经营者:黄定国。
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方锐,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昭,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毅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以下简称友邦移印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坚毅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在维持(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www.kxytpp.com”、“kxytpp.com”域名并将其注销,停止在广告宣传、产品介绍过程中使用“KXYT”文字作引人误导的宣传;二、判令被上诉人在相关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期刊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分别刊登澄清说明和赔礼道歉声明;三、变更(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中的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共同赔偿上诉人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0元为200,000元(贰拾万元);四、撤销(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五、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有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正。1、被上诉人使用“KXYT”作为其字号和域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产品介绍过程中“KXYT”文字作引人误导的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一审法院的判赔额过低,不足以对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惩戒。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仅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也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的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使用KXYT作为域名、及文字介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侵权法规定只有侵害人格权及人格利益时才适用赔礼道歉,本案是财产性权利,上诉人要求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三、坚毅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答辩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坚毅公司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坚毅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上诉人没有不正当竞争,没有使用“”商标的行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KENT”与“KXYT”不相同,上诉人在阿里巴巴及官网上的宣传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2、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定国在坚毅公司关联企业处就职,并就此推定黄定国以搭便车的方式仿冒坚毅公司的产品,认定错误。3、上诉人使用的网络页面,并未侵犯坚毅公司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并非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赔偿被上诉人坚毅公司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坚毅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坚毅公司的“”与新盈拓印公司的“”的首字母“K”的创作元素及视觉效果完全一致,K字母是被上诉人具有独创性的设计。二、黄定国在坚毅公司关联企业处就职,时间长达六年之久,且从坚毅公司处离职后,分别成立了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新盈拓印公司和坚毅公司的经营领域相同、客户群体相同,两者具有竞争关系。三、坚毅公司整个产品宣传页面的布局以及其中的图片和文字部分都与上诉人的一致,只是商标标识部分用“”替代了“”,或直接删除标识,增加或删除了上诉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相似度极高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新盈拓印公司和坚毅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四、一审法院的判决金额不但不高,反而过低。
上诉人(原审原告)坚毅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第3363269号“”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印刷机等商品并销毁库存商品,停止将“KXYT”作为字号在印刷机及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停止在www.kxytpp.com及www.kxytpp.com网站上进行印刷机及类似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以原告代理商的名义对外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物品;3、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www.kxytpp.com及kxytpp.com域名,并将其注销;4、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广告宣传、产品介绍过程中使用“KXYT”文字作引人误导的宣传;5、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宣传页的格式、布局及内容等方面仿冒原告的产品宣传页;6、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7、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的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920元;8、在相关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期刊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分别刊登澄清说明和赔礼道歉声明;9、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336326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坚毅工程有限公司,标识内容为“”,注册的有效期经续展至2014年7月6日,核定商品的单位为印刷板、印刷机、晒版机、印刷胶板、照相制版用腐蚀剂(截止)。2017年2月24日坚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原告坚毅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费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许可的期间是2017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许可的方式为独占许可,即坚毅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独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原审原告坚毅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该品牌进行了广告宣传,并且还多次获得政府及社会组织颁发的奖项,坚毅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很高的知名度。
2004年3月9日,原审原告将kentpp.com.cn注册为国内顶级域名,并进行了工信部备案,备案号为沪ICP备05060954号。
(2016)深前证字第033065号公证书、(2016)深前证字第033067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2月9日,坚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深圳市新盈拓移印机械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购买“新盈拓移印机KXYT专业生产环保油盅”2个,2016年12月9日,坚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接受了通过送件上门方式寄送的货品(速尔快递,单号880256****37),并对货品、发票以及快递单号进行拍照封存。发票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出具。
(2016)深前证字第003148号公证书、(2016)深前证字第003149号公证书、(2016)深前证字第003150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月12日,坚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深圳市新盈拓移印机械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购买“新盈拓移印机KXYT专业生产环保油盅”2个,2016年12月9日,坚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接受了通过送件上门方式寄送的货品(速尔快递,单号880263****29),并对货品、发票以及快递单号进行拍照封存。发票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出具。
(2016)深前证字第033061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2月9日,坚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对网页进行了保存。原审被告新盈拓印公司的域名是www.kxytpp.com及kxytpp.com,新盈拓印公司在公司招牌、广告宣传和产品介绍过程中都使用了“KXYT”的字样,其中单色油盅机上面有“”商标,油盅移印机与YT-150带清洁头胶头移钱机上标注(其中的K经过修饰,与“”中的K相同),并在配件部分中称生产厂家批发坚毅KENT移印机配件。在产品宣传页的格式、布局及内容等方面仿冒坚毅公司的产品宣传页。
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邦移印丝印器材商行属黄定国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印刷器材及配件。
另查明,原审被告黄定国曾经在原审原告坚毅公司关联企业任职,任职期间是2000年至2006年。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物、工商注册信息、商标查询信息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原审原告坚毅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3363269号商标,该商标注册人是坚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原审被告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开设的阿里巴巴网站上(www.kxytpp.com)及新盈拓印公司网站上(www.kxytpp.com),宣传销售的有“”商标的商品,还宣传销售的有“KENT”商标的商品,其中K字与“”商标中的K字相同(),两者创作元素及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3、原审被告黄定国在入职原审原告坚毅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经营与坚毅公司相同的行业,坚毅公司与新盈拓印公司均为移印机及周边产品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领域的经营者,两者的经营领域相同、客户群体相同,具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竞争关系,黄定国一直以来熟悉和了解原告的产品特点和商业经营模式,无论是注册成立友邦移印商行还是注册成立新盈拓印公司,目的都是以搭便车的方式仿冒原审原告的产品;4、使用的网络页面,直接借用了原审原告的板式和图样。原审被告在经营中未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坚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坚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十二万元。原审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使用“KXYT”作为字号、域名等,由于“KXYT”与原审原告注册商标“”,就相关公众的注意力来判决,应该认为是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停止使用“KXYT”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坚毅公司主张的原审被告以坚毅公司代理商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由于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原审被告友邦移印商行对原审被告新盈拓印公司、黄定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过错,要其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黄定国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网页上宣传销售“”商标和“”(K与注册商标“”中的K相同)商标的商品,停止在产品宣传页的格式、布局及内容等方面仿冒原告的产品宣传页;二、被告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黄定国共同赔偿原告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因被告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0元;三、驳回原告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坚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证明案涉商标的许可期间自2019年2月25日延续至2024年7月6日;证据二:2018年3月30日《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K字母)》,证据三:2018年3月30日《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绿色标贴)》;证据四:2018年4月2日《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样本(logo及图形2)》;证据五:《ICP备案截图》,证明2018年7月24日,www.kentpp.com.cn的主办单位由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为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新盈拓印公司、友邦移印商行、黄定国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也予以认可。对证据二至四:该组证据是在诉讼之后上诉人做的登记,与本案无关联,而且作品登记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对证据五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网站转让也是发生在一审起诉之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坚毅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五系对原审证据的补充和延续,且为一审后新出现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二至四,系坚毅公司在一审庭审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本案一审上诉人主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故作品著作权登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亦无法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坚毅公司公证购买的产品没有外包装,亦无被控侵权标识。
二审中,坚毅公司放弃了原审诉讼请求5中所主张的被上诉人宣传页面的格式、布局及内容等方面的仿冒原告产品宣传页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确认其主张宣传页面中出现的被控标识构成了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二审以上诉人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审理范围。针对三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新盈拓印公司在经营中使用“KXYT”以及是否侵害坚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二、新盈拓印公司使用“KXYT”字样是否侵犯了坚毅公司企业名称以及使用“www.kxytpp.com”、“kxytpp.com”域名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新盈拓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新盈拓印公司和黄定国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新盈拓印公司在经营中使用“KXYT”以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坚毅公司是第3363269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判定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同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新盈拓印公司与坚毅公司均从事移印机及周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属于相同类别。新盈拓印公司在阿里巴巴店铺的产品宣传页面上出现,是在产品详细说明图片的右下角单独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坚毅公司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首字母“K”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及视觉效果,是消费者识别和区分的重要因素,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结合黄定国之前曾入职坚毅公司关联企业,主观上应当知道该特有设计,仍然使用,具有主观故意,故构成商标侵权。关于网页图片的产品上有模糊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坚毅公司公证购买到的产品上没有被控侵权标识;其次图片产品上的标识十分模糊和细微,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并不明显,无法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故该行为并不是商标性使用,亦无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关于新盈拓印公司仅使用英文单词“KXYT”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正如坚毅公司所主张,其注册商标的首字母“K”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及视觉效果,是消费者识别和区分的重要因素,单纯使用英文“KXYT”,与在字母的组成、读音、含义存在较大差异,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故单纯使用英文“KXYT”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新盈拓印公司使用“KXYT”字样是否侵犯了坚毅公司企业名称以及使用“www.kxytpp.com”、“kxytpp.com”域名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通过,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完成首次修订,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又于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二次修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坚毅公司指控新盈拓印公司实施的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今。因此,本案适用2019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KENT是坚毅公司对外贸易和交往中企业名称的英文翻译,KENT已经建立起与坚毅公司的唯一对应关系。但新盈拓印公司在公司宣传、产品介绍过程中使用的是“KXYT”英文字母,与“KENT”存在较大差别,相关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两者差别,并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故坚毅公司上诉请求新盈拓印公司停止使用“KXYT”英文文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坚毅公司诉请新盈拓印公司停止使用“www.kxytpp.com”、“kxytpp.com”域名并将其注销。本院认为,首先,坚毅公司自2004年起就开始使用kentpp.com.cn,经坚毅公司长期使用,有一定影响,kentpp是其域名主体部分;其次,按照新盈拓印公司的解释,xyt是“新盈拓”的拼音缩写,但其使用kxytpp并无正当、合理理由,而新盈拓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定国曾经就职坚毅公司,主观上应当知晓kentpp是坚毅公司域名的主体部分,应有避让之义务,却反而注册kxytpp,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网站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或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毅公司诉请停止侵权、注销域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如果新盈拓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新盈拓印公司和黄定国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新盈拓印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坚毅公司主张以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来计算其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费是许可坚毅公司独占使用商标,包括制造、销售行为,而本案新盈拓印公司仅在网站产品的宣传图片上使用了侵权标识,故以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来计算赔偿额明显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坚毅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新盈拓印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新盈拓印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坚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新盈拓印公司赔偿坚毅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关于坚毅公司请求黄定国、友邦移印商行与新盈拓印公司连带赔偿的诉请,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黄定国个人教唆或帮助新盈拓印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友邦移印商行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故对其请求友邦移印商行和黄定国与新盈拓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坚毅公司要求在相关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期刊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分别刊登澄清说明和赔礼道歉声明,本院认为坚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新盈拓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且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已经能够使得坚毅公司获得救济,故对坚毅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4321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第3363269号“”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网页宣传中使用及标识;
三、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kxytpp.com”、“kxytpp.com”域名;
四、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五、驳回坚毅机械工程(高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9元,由深圳市新盈拓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