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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与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五龙山村清水塘组314号。 经营者:**和,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长寿镇致**郑塅三组3栋201。 法定代表人:敖彬彬。 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于2023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326元,财产保全费2304元,共计5630元,由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谢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