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108号
申请人: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五龙山村清水塘组314号。
经营者:**和,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东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长寿镇致**郑塅三组3栋201。
法定代表人:敖彬彬。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676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险额为356761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67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2304元,由申请人长沙县安沙镇纵轴劳务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 辉
书 记 员 谢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