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11民初5721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115457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