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11民初5862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115457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