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11民初5862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5115457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澳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7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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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