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果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资产室主任。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