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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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84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池县交通运输局。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人代表:***,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人代表:***,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池县交通运输局、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确切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6元,退付原告***564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