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华池县交通运输局、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84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池县交通运输局。
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人代表:*全福,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人代表:丁汉川,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惠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池县交通运输局、甘肃天翔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惠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惠平确切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6元,退付原告***564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马登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