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82民初91号
原告:沙河市太行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48464139W,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太行街中段路北。
代表人:***,该厂厂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665535926,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庞村北路1号。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沙
沙河市太行机械厂与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沙河市太行机械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太行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太行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7元,由原告沙河市太行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