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与沙河市雨诺标准件经销处、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2民初758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村南。
负责人:***,系该门市经理。
被告:沙河市雨诺标准件经销处,地址:河北省沙河市南环路中段北侧机械通用零部件市场西配楼04铺。
负责人:侯妹的,系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庞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德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铁西大街东侧17-1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旺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南水厂路6-1-6号。
上述原被告为票据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沙河市雨诺标准件经销处等五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撤回对被告沙河市雨诺标准件经销处、邯郸钢铁集团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邯郸市德硕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旺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点解紧固件门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