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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庆城民初字第968号 原告*** 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