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1民初12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人民路。
负责人:***,厂长。
被告: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驿马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庆阳华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1元,减半收取计379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