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三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11650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三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1650号
原告: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安,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三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9357260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洲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三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洲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星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星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85元,由原告星洲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