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521民初539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51-2号旧铁塔厂的铁塔车间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5651950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
裁决已向本院提起(2021)桂0521民初5152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本案依法应当与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一案并案审理。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21)桂0521民初515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