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湘038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院(2021)湘03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116,474.76元,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合计4,933.7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拓能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存款123,056元,扣除执行费1,647.12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票据原件已收回),余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院(2021)湘03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