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建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2财保105号 申请人:甘肃海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甘草店镇果园村果园社4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段家滩路424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海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061.1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70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账号:620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海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061.16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甘肃城邦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70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账号:6205********)。 案件申请费4195元,由申请人甘肃海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