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2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中路586号1号科研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建工新城综合楼6楼612、613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9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以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告知其应于5日内到本院执行局进行案情约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工商登记、金融理财等财产信息,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从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止。(2024)湘0103执保426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从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3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4××**别克牌汽车、湘AQ××**猎豹牌汽车、湘AT××**猎豹牌汽车、湘AR××**大众牌汽车共四辆,本院已于2024年3月28日查封,均为轮侯查封,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如有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可尽快与本院联系。另告知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拟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4年3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859915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处置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