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1号科研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桃花安置小区0130609栋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传票。2023年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2023年2月6日、2023年2月8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3年2月2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块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兴城社区的宗地,本院已轮候冻结,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76924.91元及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程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