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6号1号科研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桃花安置小区0130609栋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龙国际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妮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