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528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KMU96,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蔺高工业园金桥路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45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甲2号279楼18号。
被告***,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一坊222楼6号付3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君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违法变更登记。3、判令三被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恢复至变更前(2023年9月26日前)的登记。4、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判令被告***将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证章移交给原告管理。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由原告、被告***及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共同设立,注册资金1500万元。原告认缴出资额600万元,享有40%股权;***、***各认缴出资额450万元,各享30%股权。2023年10月9日,原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得知被告于2023年9月26日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变更。被告上述变更所依据的文件是2023年9月26日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原告作为公司股东,从未接到或见过上述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任何通知,也未参加过被告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的公司股东会会议。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原告的签字不是原告亲笔签名。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被告***、***系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起人,被告认可西安耀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依据的是2023年9月26日股东会决议,实际上没有召开股东会,上述股东会议上原告签名非原告本人所为,原告诉求撤销的上述股东会决议系虚假资料。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内容是不存在的、虚假的,其诉讼无具体的事实,且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系行政行为,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